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79条规定,停驶的机动车经车辆所有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可以按规定申领停驶标志,并在标志设置的地点停放。
未经申领停驶标志或申领停驶标志但未在标志设置的地点停放的,应当按照机动车停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已存放停驶产生的费用,应由车主自行承担。此外,机动车所有人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新上路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由公安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种类、式样、各类登记文书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2.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3.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79条,车主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被污损、灭失、损毁、变更、需要补领等情况下,应当及时到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机构申请进行处理,经审核符合规定后进行更换或者补领,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
同时,如果车主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未进行注销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通过移动业务端口注销无照车辆,相关机构将会拒绝该车辆的登记。这些规定对于维护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规范,保护车主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都具有重要作用。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79条规定,变更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姓名、号牌尾号、使用性质等信息的,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
持续连续6个月以上未变更登记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同时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职责、机动车登记的方式及相关手续,为提高机动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了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交规对更换轮毂的处罚如下: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合并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 实施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以7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若想更换轮毂,需要前往车管所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换。若未经允许擅自更换轮毂,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